

《新〈公司法》实施要点问答66条》 之四:公司治理制度篇
编者按: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公司法》,对于全面落实产权平等保护、健全公司资本制度、促进公司治理制度革新、强化中小股东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南京中院立足司法实践和公司法最新制度变化,精心编撰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新公司法实施要点66条》(简称《66条》),提供从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资本、股东权利、经营治理到解散注销的全生命周期的立体式法治导航。下面就来关注《新<公司法>实施要点问答66条》之四:公司治理制度篇。
第四章 公司治理制度
33、新《公司法》施行后,董事会的职权有那些扩张与变化?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新《公司法》中董事会职权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职权、章程规定的章定职权以及股东会授予的授予职权三类构成,新增了由股东会授权的内容,如董事会可在股东会授权下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董事会的职权得到了扩张,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两项职权不再由股东会行使,前一项职权明确由董事会行使,后一项职权亦可由股东会对董事会授予职权,并删除了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的规定。
法律提示:公司章程不仅可以扩张董事会职权,也可以对董事会权力进行限制,但通常情况下,公司相对人不负有主动审查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权力所作限制的义务,如果公司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权力所作限制,则该限制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
34、新《公司法》施行后,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后还需要设监事会吗?
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均是公司监督机构,在二者职权一致的情况下,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须“二选一”,避免职能的交叉与矛盾。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须是董事,其组成条件上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所区分,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须有三名以上,且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法律提示:在董事会内设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既是公司经营权力机构又是公司监督权力机构。如股东自行召集主持股东会程序时,前置程序要求股东分别请求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已无必要,只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便满足前置条件,股东有权召集临时股东会。
35、新《公司法》施行后,经理的职权有哪些变化?
经理在有限责任公司是任意机构,可以由公司选择设置,在股份有限公司是必设机构。经理的各项职权不再由公司法具体列明,而采用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方式,扩大了公司治理事项的自治空间。唯有列席董事会会议是经理的法定职责,以便经理负责具体业务开展时可以准确全面理解董事会作出的各项决议。
法律提示:经理的职权来源于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如果章程规定与董事会对经理授权有所不同,公司章程规定应优先于董事会授权,即董事会的授权不应当与章程对经理职权的规定相抵触。
36、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在何种情形下会被认定无效?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二者依法作出的决议,体现的是公司的意志,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的经营运行和管理决策必须在法律及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对于决议效力的审查,应当按照《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规则,如果决议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则会被认定决议无效。
法律提示:无效的决议严重损害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决议涉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起确认决议无效之诉。
37、可撤销决议的情形有哪些以及决议撤销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决议是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对于可撤销决议,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如果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请求撤销,撤销权消灭。但是,股东会、董事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可不予撤销。
法律提示:决议的撤销权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期限为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六十日内,既可以保证存在瑕疵的决议能够及时得到纠正,也为了决议事项的效力尽早确定,保障公司运营的稳定性。
38、公司决议何种情况下会出现被确认不成立情形?
没有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的决议,不成立。导致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有: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法律提示:导致决议不成立的情形通常都是严重的程序瑕疵,与可撤销决议的区别在于导致决议不成立的瑕疵难以通过相应的补救措施予以治愈,故提起确认决议不成立之诉并无类似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期间限制。
3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有无比例限制?
股东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律提示:股东会所作的普通决议事项表决权比例是过半数,按照此规定,普通决议通过需要经代表多于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如正好表决通过比例等于二分之一则决议不通过。
40、董事会是否需要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如何产生?
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成员可以有职工代表。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的,董事会成员中需要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法律提示: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在董事会成员中是否要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与其他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同,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41、作为公司董事,到期或辞任后在何种情形下仍需继续履职?
董事的任职期限属于公司事务,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实践中常有董事任期届满但公司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辞任的情况,如果任期届满或辞任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新的董事就任前,基于维持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考量,原董事仍要履行董事职务。
法律提示:公司应当在董事任期届满或者在董事辞任的情形下尽快改选董事,对于职工董事应当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及时改选,其他董事则由股东会召开会议及时改选。
42、股东会能否任意解除董事职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
股东会可以随时通过决议方式解任董事,更换公司经营管理者,不需要任何理由。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须等到送达董事之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法律提示: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如无正当事由解任董事,董事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请求公司赔偿直接损失以及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可以获得的利益。
43、新《公司法》施行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对他人造成损失,由谁赔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同样应当负有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在其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行为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因公司系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一主体,为有效避免董事的履职行为对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新《公司法》对其施行前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第三人责任的案件也同样适用。
法律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不包括股东在内。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基于其董事的职责要求、参与决策的程度差异,应当在其实际造成的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44、新《公司法》施行后,面对控股股东压迫行为,小股东能否退出公司?
当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权压迫其他股东,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受压迫的股东除要求控股股东损害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以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不仅可以保证公司经营主体的稳定性,还可以有效化解大小股东的矛盾冲突。
法律提示:股权收购的合理价格的确定,可以是股权交易市场的合理价格,也可以是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如无法协商确定回购价格,则应当通过审计、评估程序确定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和股权经济价值。
45、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难以集结开会的情况下,如何及时作出有效决议?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可以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如公司认为公司决议或部分特定事项的决议不适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特别规定。
法律提示:“电子通讯方式”应当在表达、沟通、互动等权利上与线下现场会议存在一定的同一性和相似性,在具体适用电子通讯方式召开会议、进行表决时,应当优先选择视频会议和电话会议方式,审慎选择其他方式。
46、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监事会如何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监事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执行职务的报告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等。
法律提示:新《公司法》在凸显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地位的同时,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相应做出了更完善的规定,通过增强监事会职权,提高公司内部监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平衡公司治理的权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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